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变更政府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院未达到省财政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办公室设在院科技处、财务处,招标办接受我院科研仪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和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五条 院科技处、财务处是代表我院进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的执行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范围
科研仪器设备经费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度未达到黑龙江省财政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第七条 我院自行进行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必须按照相应金额确定采购方式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招标采购政策法规,起草、制定我院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我院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中“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材料汇总以及上报工作;
(三)负责采购额度范围内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及采购会议的组织工作,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中标方案,代表评标委员会宣布中标结果;
(四)配合有关部门及采购单位进行市场调研以及到货验收工作;
(五)根据招标采购方式负责编制标书,制定招标方案等工作;
(六)负责建立并维护“专家数据库”、“供应商数据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组成专家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 林科院相关部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职责
(一)科技处职责
1、负责审批科研仪器设备经费未达到招标集中政府采购的采购额度的合同及其签订工作;
2、负责采购额度范围内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及采购会议的组织工作,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中标方案,代表评标委员会宣布中标结果。
3、负责建立并维护“专家数据库”、“供应商数据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组成专家评标委员会。
4、配合有关部门及采购单位进行市场调研以及到货验收工作。
(二)财务处职责
1、负责审批“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中经费落实情况;
2、负责审核招标会议中,项目经费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的现象;
3、根据签订的采购合同中付款约定付款;
4、配合有关部门到货验收工作。
(三)评标专家职责
1、在评标专家中推荐一位专家任组长,负责综合各评委意见确定中标方案;
2、评标专家负责招标会议中对投标商的技术应答予以评审和提问。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采购方式
(一) 公开招标
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为项目提供采购需求。
(二)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
适用于技术性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需要供应商提供方案,进行论证和价格的竞争。
(四)单一来源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禁运设备并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取;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五)询价
采购大宗物品的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照询价方式采购。
(六)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采购程序
1、采购单位填写“审批表”报财务处审核;
2、经财务处审核后,将“审批表”报送招标办,招标办根据“审批表”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并组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采购程序
(一)公开招标:招标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邀请招标:招标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
(三)竞争性谈判
1、成立谈判小组;
2、制定谈判文件;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4、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本细则相关规定,由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场调研报告以及近一年市场价格,经我院招标办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采购。
(五)询价
1、成立询价小组;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3、询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不足三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废标后,招标办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应于公布中标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购货合同,并报招标办审批,逾期不签合同的按照放弃中标结果处理,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中标合同由供货方提供一式六份,采购单位负责对技术条款、售后服务等条款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经招标办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未达到我院招标采购额度的科研合同,采购单位对技术条款、售后服务等条款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采购验收
第十七条 由设备使用单位、财务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到货验收前的拆箱、安装工作由设备使用单位和中标厂商共同完成,验收时所需的有关设备信息资料由设备采购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等质量问题,应在验收报告中详细做好记录,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采购执行部门在有效期内负责办理索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