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我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2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资金是指我院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纳入我院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三条 以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名义申报所获得的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我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